关于批准延续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等9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准予延续并颁发许可证(见附件1-9)。

  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  1.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19号)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20号)

      3.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21号)

      4.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22号)

      5.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23号)

      6.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24号)

      7.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1)13号)

      8.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1)14号)

      9.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国核安证字A(21)02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7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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