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G60科创走廊六个百亿级项目动工

发布日期:2019.01.0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5〕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上述(三)、(四)、(五)所列三项财政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补助。

(六)南沙新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省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规模和扶持项目范围内从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支持南沙新区开展金融创新

(七)支持在南沙新区设立粤港澳金融合作示范区,全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国际金融、科技金融、融资租赁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推动有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并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九)支持南沙新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与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扩大开放相适应的金融创新;支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投融资业务;拓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十)支持开展航运和海洋工程金融业务创新与试点,组建航运产业基金、航运金融租赁公司、海洋工程装备金融租赁公司、航运保险机构。支持开展保险市场业务创新,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试点。

(十一)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将法人机构注册地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落户南沙新区。

(十二)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加快网点建设,大力发展新区村镇银行,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支持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十三)支持南沙新区建立碳期货交易市场,开展碳期货交易业务;支持省属交易平台在南沙新区集聚发展,推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试点。

(十四)支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在南沙新区建设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面向国际市场推出人民币计价的跨境贵金属交易产品。以贵金属交易中心为平台,调动和利用港澳及世界贵金属资源,积极拓展白银等商品类贵金属交易,条件成熟时推出钻石等名贵珠宝交易。